《医师法》重申:医师应当如何参与互联网医疗(2)
例如,3个文件发布前就在试点的银川市。2016年12月《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互联网医院可以开展以下医疗服务:(一)医药健康咨询;(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患者诊治(先试点皮肤病网上诊疗);(三)诊断明确患者,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复诊患者;(四)确诊为慢性疾病的复诊患者;(五)各类手术后、危重症经规范治疗后,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患者;(六)预约转诊、会诊服务;(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
再如,3个文件发布后上海市的细化规则采用了概括+积极式列举+消极式列举的立法体例。2019年7月《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5条(诊疗服务范围):“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服务: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虚假 医疗信息 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3、重申国家支持医疗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合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已对医疗机构间的远程会诊行为做了允许和规范。新规重申: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8月17日,《医师法(草案)》三审稿分组审议时,杨震委员建议,“在第十五条或者第四十条当中进一步强调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医疗健康',增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因为基层完全靠人不太现实,现在需要用现代科技来弥补人员不足、资源不足的问题,这样就可以使广大的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可以及早享受到和城市类似的医疗服务。”
正式出台的《医师法》中未予以采纳上述意见,第15、40条均未提及互联网问题。但其实,杨震委员的建议已在本条新规有所体现。信息技术应当成为加强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补足基层医院资源不足短板、提升偏远和农村医疗服务可及性的有力武器。此乃国家近年来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的重要动因。
敬请期待系列解读第三期--《医师法》第27条第2款紧急医疗措施。
【来源:健康界_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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